近日,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汤某某、曾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在明溪县王桥村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我县首例引导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初,汤某某购买了明溪县某山场的杉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曾某某采伐自家及已购买山场的杉木。油锯手曾某某未询问、核实是否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就对杉木进行采伐、造材。
“林业碳汇赔偿”是什么?
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充分运用原地或者异地“补植复绿”等传统的生态修复机制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专门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更好地修复生态环境。这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精准服务“双碳”行动的重要举措。
检察官提醒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则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属滥伐林木。